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的指示,7月19日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召开“《民法典》制度创新与实施路径”座谈会,院长王金堂、法律系主任綦磊应邀参会并作主题发言。
王院长首先介绍了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内容及其作用,强调绿色原则的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以及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三项功能,分别介绍了绿色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的体现。其次,王院长介绍和阐述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司法活动的裁判准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对基于物权的恢复原状的诉请进行限制、可以限制相邻关系当事人(排除妨碍)权利、可以作为情势变更理由影响合同效力、在选择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上可以起到指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性质的权利冲突进行优位选择。在发言的最后,王金堂院长提出了两点绿色原则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一是绿色原则内涵本身的张力问题,如果适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司法恣意妄为的问题,二是要慎重处理法律规则和绿色原则的冲突问题,应该严格遵守“先规则后原则”的法律适用顺序,慎用“原则”否定规则,避免形成“绿色恐怖”。
綦磊副教授首先介绍了集体经济法人的存在意义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之处,即财产构成的多元性、活动的经营性与民主决策性、分配的身份性和福利性。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与商主体理论之间的冲突与调适路径。
(撰稿人:綦磊;审核人:王金堂)